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2〕123号)
(来政办发〔201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1〕68号)和《中共来宾市委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来发〔2010〕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1.对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五保”给予保障,对不符合“五保”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应保尽保。
2.落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特殊生活补助政策。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要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3.对不符合“五保”或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但生活比较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4.对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要给予及
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住房
1.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
2.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并适当提高住房补助标准,减免建房相关规费。
(三)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每个残疾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覆盖到全市残疾人。
2.落实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政策。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用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3.落实残疾人医疗报销救助政策。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在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自付费用仍较大的,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
4.落实残疾人医疗服务优惠政策。对贫困精神残疾人给予免费服药和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残疾人凭证到区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
5.落实有关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政策。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四)实施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
1.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2.各级财政投入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
3.将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保障残疾人教育
1.发展和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学习生活费补助。
2.落实特殊教育经费倾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按高于普通初中一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
3.加强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推行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普及康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给予补助。
4.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救助。要优先给予考取普通高校、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含职业高中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优先给予就读普通高中(中专)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助学金。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残疾人免费参加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应听取监护人意见,安排就近入学。
(六)保障残疾人就业
1.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在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经费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2.大力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创办以上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
3.大力推进残疾人分散就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合从业。并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创业补贴。
4.大力推进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要充分利用贴息贷款政策,开发残疾人扶贫项目、建设残疾人扶贫基地,帮助农村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
5.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扶助政策力度,完善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鼓励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提高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从事饮食行业的残疾人,免收健康体检费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要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机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6.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市、县两级人社局每年在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时,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
1.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2.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
3.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代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4.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八)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1.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
2.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
3.市、县要建立精神病人福利机构,为贫困精神病人提供康复和安养服务。
4.落实好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九)落实残疾人各项优惠和扶助政策
1.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社会集资、义务工、以资代劳、“一事一议”、农田灌溉水费等社会负担。
2.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水电、煤(天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半收取或免收安装费。
3.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
4.残疾人凭证免费进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园、动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重度残疾人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5.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残疾人给予半价优惠。
6.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
7.完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政策,逐步扩大免费乘车的残疾人范围。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给予帮助和照顾,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大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残疾人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建立和健全市、县两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市级要建成残疾人康复、聋儿康复、辅助器具三大公益性服务机构;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要具备开展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的基本条件。将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给予保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参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活动。
2.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要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信息工程服务;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医学康复、教育康复工作,并设立聋儿语训班,就地、就近开展聋儿语训康复训练。市级残疾人听力言语康复机构应不低于二类康复机构标准,健全听觉康复、言语训练和社区指导三项功能。市、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落实保障条件,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成为当地残疾人辅助器具指导、服务中心。
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村(社区)医生、康复员开展残疾人社区家庭康复;将残疾人康复纳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职责范围,开展残疾人筛查与康复需求调查、残疾预防宣传、辅助器具、康复训练与指导、康复转介等服务。
4.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市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培训后进入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5.做好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市、县两级要建立智力残疾、重度残疾人的养护机构和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尚未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县(市、区),到 2013年要建立精神病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立精神科,配备专业医师,为精神病患者提供门诊和住院转介服务,指导当地精神病防治工作,并实现全覆盖;到 2015年,50%以上的县(市、区)要建成残疾人工疗(农疗)或娱疗站;到2020年,所有的县(市、区)要建成残疾人工疗(农疗)或娱疗站。
6.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对0-6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积极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2.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市级和30 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在 2012 年以前,要建成一所特教学校;市级要建设特殊教育高中或特殊教育高中班。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或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3.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
4.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
5.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机制,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1.深入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
2.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3.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其在编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分类培训,建立培训基地;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贫困残疾人脱贫
1.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人口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扶持,在安排相关扶贫项目时将其优先纳入实施范围,给予重点帮扶。
2.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对扶持贫困残疾人增收的扶贫项目和康复扶贫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3.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储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
4.基层组织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属于扶贫对象的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
5.进一步抓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免费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劳务输出服务。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
1.建立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
2.市、县托养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要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
3.制定并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居
家服务补贴等政策。政府对残疾人托养对象的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补贴。
4.组织实施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等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安置轻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增加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便利
1.将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不按照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项目无障碍建设的监督,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及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城市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新建社区公益性、综合性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娱乐和健身需要。
3.大力开展无障碍进家庭工作,为残疾人创造方便的生活和出行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给予资助。
4.文化、科普、体育、娱乐、交通、购物、饮食、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应当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5.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安装和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城市公共客运要逐步配备和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设备和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单位应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标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用有声、盲文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在重点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1.市、县两级要定期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平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流动舞台车、全民健身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2.加强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市级要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发挥其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资源中心作用。
3.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
4.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或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方便残疾人读取信息。
5.残疾人参加残联、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排练、演出、集训、比赛,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予以补贴。对在世界、亚洲和全国性残疾人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参照健全运动员标准予以奖励。要优先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等问题。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建立以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帮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市、县要在2年内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施“扶残维权工程”,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常运转。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作用,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3.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残疾人平等享有合法权益。
4.市、县两级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扶助规定。制定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要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组织公共决策听证、论证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代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服务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纳残疾人组织参加。
5.妥善处理因企业转制、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等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利益受损等突出问题。
6.妥善解决好残疾人机动车营运问题,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措施,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要建立“两个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和解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加大资金投入
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落实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专项经费,其中财政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结合国家“十二五”期间对市县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充分整合利用部门资源
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整合利用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卫生、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扶贫、农业、广电等部门的优势,本着“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四)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参照公益性岗位标准落实好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福利待遇;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标准发给工作补贴,未能以公益性岗位标准发给工作补贴的,要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和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按照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通过直接或转介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体生活、辅助器具供应、志愿者助残等工作,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