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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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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8-03-16 实施时间:2018-05-0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6号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3月16日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
  (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利于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
  (三)方便道路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位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位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位的;
  (四)依法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位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占用道路停车位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在收费时段内停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内、收费时段以外停放的,可以免费停放。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收费票据。
  道路停车位的允许停放时段、收费时段等事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时段内使用道路停车位的,使用人每次停车时应当启动停车缴费流程,跨越免费停车时段连续停放至下一收费时段的,应当在下一收费时段计费前按照提示重新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车辆在免费时段内停放且连续停放至收费时段的,使用人应当在收费时段计费前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规定相应的停车缴费方式、缴费流程和缴费时限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实际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计费标准计算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并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计算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提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处理。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少于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计费标准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余额退还使用人。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提示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使用人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应当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停车缴费流程。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提示,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使用人逾期未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因信用卡持卡人、银行的原因导致无法成功扣费的,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一)每次停车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二)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道路停车位停放;
  (四)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五)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道路停车位的,应当立即驶离;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服务规范
  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还应当经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使用人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将道路停车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一)实行智能化停车收费;
  (二)道路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三)向使用人提供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信息提示;
  (四)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五)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车的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造成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
  (二)未按照道路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三)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

  任何单位及个人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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