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村老旧渡船更新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0〕13号)
(浙财建〔2010〕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补资金标准
1.对2010年申报改造的20年以上船龄农村老旧渡船,在中央奖励标准(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基础上,省再按照渡船造价的25%给予配套补助,如中央奖励资金不到渡船造价的50%,省对缺口部分再予以补足。
2.对2011年和2012年申报改造的20年以上船龄农村老旧渡船,在中央奖励标准(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基础上,省再按照渡船造价的20%给予配套补助,如中央奖励资金不到渡船造价的50%,省对缺口部分再予以补足。
二、申报时间
各市县财政局、交通局应按照财建〔2009〕837号文件要求,务必于2月12日前,将2010年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各1份。2011年和2012年的申报资料,于每年1月31日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各1份。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王 健 电话:0571-87202105
省财政厅 何喜萍 电话:0571-8705761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