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分享
颁发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0-09-20 实施时间:2000-09-20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参加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导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业务。
  旅行社不得使用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四条 导游人员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佩戴胸卡,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导游证和胸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二)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好旅游者的交通、食宿;
  (三)向旅游者如实介绍旅游地点的人文、自然情况和风土人情;
  (四)向旅游者宣传旅游安全常识,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
  (五)向有关方面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
  (二)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三)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四)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和其他财物,私收佣金,索兑外币;
  (五)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点情况时,歪曲事实,搞低级趣味,损害本市声誉和形象。


第七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中,发现危险情况,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旅游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方面采取救援措施。


第八条 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当的业务活动。
  旅行社应当为带领旅游团队的导游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九条 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健全投诉受理制度;收到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投诉,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受景点景区委托,在旅游定点的景点景区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景点景区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有关证书,并遵守本办法和景点景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