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和计量监督员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监督员在销售计量器具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在现场处以罚款的限额为50元以下。
第五条 计量监督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