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分享
颁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95-05-16 实施时间:1995-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5年5月16 国税发[1995]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