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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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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1-09-07 实施时间:2021-09-07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7日


附件信息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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