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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联合会、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联合会、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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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其它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99-09-22 实施时间:1999-09-22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残疾联合会、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京残发〔1999〕99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特困残疾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范围

  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并符合下列情况的残疾人,纳入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特困残疾人。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三)无父母抚养或子女供养的特困残疾人。

  (四)患有重病、大病的残疾人;病情严重需长期服药或住院的精神残疾人和中度、重度智力残疾的特困残疾人。

  (五)特困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后,其配偶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

  (六)有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残弱家庭中的特困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及补助资金

  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含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特困残疾人配偶),在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从1999年7月1日执行。实施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下拨市残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三、补助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需由本人或亲属持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最低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特困残疾人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配偶,需凭结婚证、身份证、北京外来人口在京暂住证等相关证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居(家、村)委会工作人员,根据特困残疾人(含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特困残疾人配偶)具体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登记表”和“申请北京市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家庭在职人员收入证明”,并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经街道、乡镇残联审核后,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含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特困残疾人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由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发给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的监护人,无能力领取和使用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特困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负责落实帮困措施,并切实做好对特困残疾人的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街道、乡镇或居(家、村)委会要在一个月内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关于管理职责

  (一)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是体现党和政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代表政府实施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管理组织,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确保这项政策的落实。

  (二)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补助标准随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而同步调整和完善的工作。

  (四)街道、乡镇要建立享受特困残疾人(含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特困残疾人配偶)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档案,填写花名册,上报区县残联和市残联。

  (五)各级残联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抓紧落实,将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到特困残疾人手中。

北京市残疾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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