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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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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公安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8-03-18 实施时间:1998-03-18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科[1998]9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7]4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系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使用单位)自愿采用。《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作为公共安全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其作用仅是推荐给公安机关在进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时参考。
  此复

  19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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