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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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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2-08-01 实施时间:2002-08-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2]服386号 2002年8月1日)


漳州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漳浦县物价局关于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漳价[2002]费022号)收悉。关于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下同)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在全省未制定统一收费政策前,暂由你局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待全省公路车辆交通事故施救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全省统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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