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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奖励办法

运城市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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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18-09-20 实施时间:2018-09-20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奖励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运城市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的总体要求,打好历史文化牌,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大做强旅游产业,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版)》(晋政办发〔20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市范围内新创建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新被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新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新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对成功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对成功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景区品质提升项目奖补,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四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旅游景区在评定公告发布后的第二年2月底前向市旅发委申请上年度创建成功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认定文件、奖励资金用途等相关材料;

  (二)市旅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无误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景区,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其所获奖励资金,并追究涉及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发委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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