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国家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国家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分享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6-08-21 实施时间:1996-08-21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国函〔1996〕69号)


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机械部、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务院同意《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由你们联合发布,并具体组织实施。
  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经国务院批准,为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活动,保障汽车、摩托车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三、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四、对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购买汽车、摩托车,应当从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入。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及销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六、对利用国产汽车、摩托车总成、零部件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将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七、对违反本通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机械工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