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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能否适用当场处罚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能否适用当场处罚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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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公安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8-09-28 实施时间:2008-09-28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能否适用当场处罚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8]4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边防部门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请示》(闽公综[2008]4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沿海舶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需要对违反边防治安管理的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当场处罚。

公安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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