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0
分享
颁发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生效 颁发时间:2004-12-08 实施时间:2004-12-08 效力级别:经济法类法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12.08,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8.10.30

声明:听律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