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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黄浦江上游水源和通波塘水质,切实有效地搞好松江城镇废污水的处理,提高社会放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乙方的委托,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废污水的处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确保废污水处理效果,根据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和《松江县征收城镇排水设施使用费与征收城镇废污水排放增容费的实施办法》、《松江区人民政府松府字(93)第111号》等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 甲方同意接纳乙方每日废污水排放总量 吨,通过乙方专设管道或提升泵房将废污水输入甲方污水管总网,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排放;甲方所排放的水质受环保部门监督。乙方几需增加废污水排放总量时,应先向甲方办理手续,方可增加排放量。
二、乙方内部管道设置必须做到雨、污水分流,不得混接,乙方在度污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井,总闸门和污水计量装置,若无计量装置或计量装置失足等,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乙方废污水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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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甲方污水处理工艺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乙方排放废污水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
bod5 ≤200mg/1、codcr ≤300mg/1、ss ≤250mg/1、ph6~9色度低于32倍。
但根据乙方要求,需增加废污水排放水质浓度,甲方同意乙方排放度污水水质浓度codcr≤mg/1。
四、在废污水接纳期间,乙方目特殊原因需临时排放超农度度污水,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排放。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乙方暂减少排放量或停止排放时,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对乙方排放的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监测,并作为向乙方计收污水处理费用的依据,乙方应协助配合提供方便。甲方按水质监测业务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水质监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