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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过户材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过户材料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过户材料是: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过户材料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过户材料是: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
三、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房屋未进行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已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已过户,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也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五、房屋过户属于买卖合同的义务吗
房屋过户属于买卖合同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交付房屋、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