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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等各种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二、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等各种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三、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
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
四、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
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
五、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