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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坏处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坏处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坏处是: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财产债务状况查明难;离婚的目的识别难和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二、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适用标准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
三、能否缺席判决离婚案件
法院可以进行缺席时的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四、能否缺席判决离婚案件
法院可以进行缺席时的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五、离婚缺席判决的后果有哪些
离婚缺席判决的后果有: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3、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4、一方离婚的目的难以识别。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