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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1、
二、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1、
三、交通事故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刑事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4、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
五、刑事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刑事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4、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