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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公司法解释四
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完善决议效力的瑕疵诉讼制度,强化了对股东法定
四、公司法解释四
2017年8月2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完善决议效力的瑕疵诉讼制度,强化了对股东法定
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怎么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决议效力的规定是:对公司决议效力无效的起诉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东以及监事;而对于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不得是公司董事以及监事。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