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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
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四、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
五、怎么认定滥用职权
认定滥用职权要件如下: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故意,过失则构成玩忽职守;客体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勉为民的义务;客观方面实施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