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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日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黑龙江衡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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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1、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例如房屋与土地分离买卖等;3、买卖双方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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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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