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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兴兵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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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产归属一览表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般,固定搭配着。结婚买房的方式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房、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房、还有父母出资买的房……这些情形,怎么认定房子的归属?离婚,又怎么分割这房子呢?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房本署名司法实践处理  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在夫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人所有,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父母出资买房  时间出资人房屋登记司法实践  结  婚  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本署名  司法实践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如果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个人财产的转化,属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只支付了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但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  算共同财产,实际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共有。  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房屋只落在一方名下或双方下  属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离婚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神力,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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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江兴兵律师提醒买卖合同双方注意: 1、一般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需要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慎重,首先要考察好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的资质、诚信度。要仔细考虑好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收验货、结算方式等条款。签订一份完整无漏洞的合同,能够从很大程度上避免日后因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 2、在履行合同中尽量诚信全面履行合同,出现纠纷,能协商解决最好,如若不能,则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样能从根本上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3、法院审理案件,一定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书面买卖合同文本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如若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约定不清的情况下,法院也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这就要求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重搜集整理并保存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快递单、物流凭证、付款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和单据,此外,相关证据还包括买卖双方的通话录音、手机短信、QQ、微信交流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商家只要做到诚信经营,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您的合同权利一定会有办法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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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或就诊后,产生医疗纠纷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程序:1、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起诉后由法院指定。2、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3、尸体解剖程序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4、 司法文检鉴定程序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可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二、在患方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或者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时,江兴兵律师提醒-------患方当事人要考虑或者律师首先要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二)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三)是否发生经济损失;(四)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五)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六)诉讼时效。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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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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