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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所犯新罪被发现的时间不能为撤销缓刑的阻却因素
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新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该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第一种情形应当是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
从立法本意层面分析,所犯新罪被发现的时间不能为撤销缓刑的阻却因素
缓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一种风险预测,并通过设置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对该风险进行检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这一法定要件,便生动的体现了缓行制度设置的本意。从该层面分析,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都集中体现了这样一种风险预测。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可能性依然存在;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可以证实犯罪分子依然隐瞒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从立法本意来讲,无论是再次犯罪,还是隐瞒了已有的犯罪事实,都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的具体体现。所以,出现上述两种情形,均应撤销缓刑,这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所在。从该角度分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都不能影响缓刑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