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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部分规定。

仲裁法的部分规定。

张牡
张牡 - 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张牡律师于2010年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刑事案件数百件,擅长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办案经验丰富。 欢迎来电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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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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