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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取消城镇和农村赔偿标准

河南取消城镇和农村赔偿标准

樊慧莉
樊慧莉 -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于河南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 2016年3月—2016年8月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实习 2016年10月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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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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