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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无效

张伟
张伟 - 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长期从事民事、刑事案件,担任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工伤赔偿、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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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定,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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