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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归其单独所有的约定,可以被执行吗?

夫妻共有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归其单独所有的约定,可以被执行吗?

师本领
师本领 -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20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刑事部主任、合同部主任。专长:【1】合同风险防范,代写各类合同:合伙合同/借名购房/夫妻财产约定协议【2】成功办理过多起无罪释放、免于处罚、判处缓刑、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案件【3】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等轻车熟路。【4】做律师得厚道,要敬业,更须负责任!一句话就是:要靠谱!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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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归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房屋从夫妻一方名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有权就夫妻一方的债务查封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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