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丈夫王某是上海某大学的教授。2014年9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季某窈与宁某夫妻二人,并逐渐熟络起来。后来,季某窈夫妻以旗下某投资基金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所在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相继举办好几届大赛,并设立了高额奖学金。
2017年9月,张某夫妇与季某窈夫妻的关系已相当亲近,并称要带教授夫妇“投资赚钱”,张某夫妇商量后,便将20万元转账到季某窈提供的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内。一个月后,季某窈转账给了张某2万元作为收益。就这样陆陆续续转了几百万元。在所谓高收益的诱惑下,张某先后抛售自己的股票,取出到期的理财产品,还拿出私房钱和女儿的学费,将这些都投入了季某窈的“理财项目”中。通过怂恿办理各种贷款,教授夫妇被套牢1500万。
2018年12月,张某夫妇越发怀疑这是陷阱,就不再转账给季某窈。截至2020年9月,季某窈共归还张某夫妇近360万元。
而后,季某夫妇通过威逼利诱拖延还钱,最终被捕。
季某窈、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112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另外,季某窈、宁某、沈某、何某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季某窈、宁某、沈某涉及数额巨大,何某福涉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季某窈、宁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沈某、何某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他们分别应该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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