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因新冠疫情影响,公交地铁线路停运未开,且其所在村有武汉返宁人员,故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复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被告塑胶公司则辩称,公司曾反复要求张平开具不能上班的证明,但张平在旷工3天后才开出证明,载明的公交路线也有矛盾,而且如果张平复工确有困难,公司可以提供住宿或者报销车费,但张平的一系列行为体现出她是不想上班。
法院审理查明,村委会为张平出具过《证明》,声明自疫情发生以来,张家堂兄自武汉返宁,居家隔离,本村封闭管理等。直接催告张平返岗,该行为不符合安全有序复工的基本要求。
且公交系统、距离等原因,上美公司的复工要求对张平而言过于苛刻。
张平在复工之前确实是有一段时间可以作相应准备的,但因当时正处于疫情发展最为严重的阶段,各地防控措施执行过严的情况客观存在。张平在租赁房主没有明确答复是否能够入住的情况下半途而返,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主观上不愿复工的故意。
张平未能向上美公司提供劳动,主要是因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认定为旷工。
那么,上美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呢?应该怎么赔偿劳动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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