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宋女士20年前因遭受家暴,和丈夫吴先生离了婚。考虑到女儿尚小无人照顾,又搬回家里和前夫“同居”,还共同买了套房。20年后,因怀疑宋女士给自己戴了“绿帽子”,吴先生再次对宋女士施暴。宋女士称,自己未和其他男性有过不正当关系,不愿再和前夫共同居住,要求前夫拿了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走人,而吴先生则想把房屋直接过户到女儿名下,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女子的前夫有权管理这些事吗?殴打他人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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