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首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记录相关情况;
2、其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通知;
3、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报案人说明情况。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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