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诉讼中,注销公司有义务告知法院。如果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当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法院可以裁定由上述人员参加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一方应当将注销情况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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