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三年能减刑的最大幅度是原判刑期的一半,即一年半。《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大幅度能减原判刑期的一半。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七十八条
《刑法》 第五十条
《刑法》 第八十条
《刑法》 第七十八条
《刑法》 第五十条
《刑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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