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下面我将就广东省的情况,来介绍该罪的追诉标准
犯罪行为发生在一类地区,即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挪用资金无法退还,或者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行为发生二类地区,即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数额在2万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挪用资金无法退还,或者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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