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公司合并后,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前各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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