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下(一)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三)不具备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四)不具备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未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引用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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