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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