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双方提出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2、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好时间地点等事项;
3、告知双方权利及义务并听取请求;
4、计算各项损失金额,依此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5、约定履行方式及期限。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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