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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