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破坏选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4、客观方面由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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