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已足额出资的股东能解除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了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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