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3、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
《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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