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对该职务侵占罪案件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对该决定或不立案的原因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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