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的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回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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