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客观方面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特殊主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血液制作的单位;
4、主观方面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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