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四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表现为侵害对于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了危害;
3、主体要件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为存在主观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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