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授予受许人使用;
2、受许人的经营模式按照特许人规定的统一标准运作;
3、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4、被特许人有经营自主权。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引用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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