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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