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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